Article 22

In force

协商会议应当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由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由全体参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记录人员由协商双方从协商代表之外的人员中共同确定。记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不得泄漏协商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