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协商双方应当按照对方要求,在召开协商会议的五日前,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