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不可预见情形,经协商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恢复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由双方商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