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四条有效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本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产生的双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及其相关会议、培训等,视为正常劳动,其工资及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