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三条有效企业不得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本人和企业工会的同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