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章存在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