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规章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由法制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法制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之间对备案规章的审查意见不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