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章存在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