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章存在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