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擅自爆破、取土、挖沙、围填水面、抽取地下水等建设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历史建筑构件;在历史建筑上张贴或者设置除店牌、店招外的户外广告;(五)其他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