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的整体开发利用,市人民政府应当征集市民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制订建设方案,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