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的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保护其依存的自然与人文环境,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文物古迹及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