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专项列支特殊教育经费,并随着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征收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应当有适当比例用于残疾人教育。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