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第九条有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建设、水行政等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省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编制本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水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