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十条有效市规划建设、水行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的城市建设、水土保持、河道整治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