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卫生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要求提出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