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建设、水行政等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省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编制本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水污染防治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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