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二)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状态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三)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做好事故的事后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