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二)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状态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
(三)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做好事故的事后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