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河流和湖泊上的控制性水利工程未按照规定标准保证最小生态流量,造成下游断流或影响饮用水水源取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水体污染或水质下降,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用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关于造成水体污染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