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