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向地表水体及其保护区排放、倾倒下列物质:(一)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二)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三)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四)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五)经消毒处理,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六)其他污染地表水体的物质。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