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禁止采取以下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一)私设暗管、暗渠、暗沟;

(二)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三)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非法倾倒;

(四)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污水;

(五)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