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禁止采取以下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私设暗管、暗渠、暗沟;(二)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三)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非法倾倒;(四)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污水;(五)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的行为。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