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禁止向地表水体及其保护区排放、倾倒下列物质:

(一)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三)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

(五)经消毒处理,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六)其他污染地表水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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