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和完善雨污分流系统,逐步推动雨水的收集、处理和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