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水体生态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网箱养殖、游泳、旅游、垂钓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三)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四)装载有毒有害危险品的车辆驶入;(五)使用燃煤、燃油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者征收后予以关闭。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