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游泳、旅游、垂钓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

(四)装载有毒有害危险品的车辆驶入;

(五)使用燃煤、燃油船舶;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者征收后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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