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水体生态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和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