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和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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