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水体生态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建设城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建设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三)在水库、湖泊、河流等水体进行水产品养殖。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农村饮用水工程,有条件的城市供水管网应当向农村延伸。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