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第三十九条有效双方协商代表可以就下列涉及本区域、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一)最低工资标准;(二)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三)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四)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五)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六)需要进行平等协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