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第四十条有效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成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经区域、行业三分之二以上用人单位的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方获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区域、行业三分之二以上的用人单位认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依照本条规定,经职工方通过和用人单位认可后,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