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协商程序和内容第二十条有效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在对方提出协商要约后,应当自收到要约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协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协商:(一)对于一方提出合理适当的协商内容、时间、地点和进行方式予以拒绝的;(二)拒绝提供协商所需资料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