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协商程序和内容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含20人)或者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含10%)的;(二)劳动纠纷导致5人以上(含5人)的群体性停工、上访的;(三)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职业危害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