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

(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含20人)或者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含10%)的;

(二)劳动纠纷导致5人以上(含5人)的群体性停工、上访的;

(三)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职业危害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