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三条有效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会议;(二)向本方人员征求意见,回答询问;(三)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协商代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除以上职责外,首席代表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协商代表会议;(二)负责向本方人员公布集体协商情况;(三)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在集体协商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上签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