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会议;
(二)向本方人员征求意见,回答询问;
(三)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协商代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除以上职责外,首席代表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协商代表会议;
(二)负责向本方人员公布集体协商情况;
(三)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在集体协商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上签字。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