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会议;

(二)向本方人员征求意见,回答询问;

(三)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协商代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除以上职责外,首席代表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协商代表会议;

(二)负责向本方人员公布集体协商情况;

(三)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在集体协商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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