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得散布或者传播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