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依照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对违反规定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