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上级业务部门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增加编制。不得以无对口机构为由,不安排或者减拨、停拨有关经费。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编制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和专项工作考核的依据。除专门规定机构编制的法规、规章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各地区各部门拟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