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国家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国家机关的编制应当单独核定与下达。实行专项管理的行政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