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四章 编制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国家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国家机关的编制应当单独核定与下达。实行专项管理的行政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