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本省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应当在编制总额内根据机构职责、经费保障能力、编制标准等因素确定和调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根据机构规格、编制数额按照有关标准确定。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机构解决。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