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三章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予以撤销:(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章程规定撤销的;(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三)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四)合并、分设的;(五)承担的职责、任务已经消失的;(六)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七)原经费渠道改变,无能力继续运行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