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三章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第二十条已废止事业单位机构的名称一般称院、校、馆、所、站、台、社、团、队、园、中心等,其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规格比照本级政府机构的规格确定;(二)其他事业单位的规格低于举办主体的规格。事业单位为厅级的,其内设机构为处级;事业单位为处级的,其内设机构为科级;事业单位为科级的,其内设机构不定规格。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