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有效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州、夏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寺院保护与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二)在寺院文物和佛教文化研究、应用中成绩突出的;(三)在抢救保护寺院文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收集、归还寺院文物中成绩突出的。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