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第五章 治安与消防第二十六条有效寺院内安装照明和其它电器设备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关的文物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施工中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备案。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