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建立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重点耗能企业单位产值能耗等用能信息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