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建立能耗指标公报制度。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重点耗能企业单位产值能耗等用能信息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