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凡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或产品设计时,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在产品设计、生产等环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标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