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各级统计部门和有关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做好能源生产、消费和利用状况统计工作。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能源产品生产、购进、消费、库存原始记录和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按规定向统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