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财政监督检查结论确认被监督检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财政检查决定。财政检查决定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事实;(四)处理决定及其依据;(五)处理决定的执行期限和要求;(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七)作出处理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印章和日期。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